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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红十字会博爱家园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博爱家园项目管理,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国红十字会总会项目管理办法》、《中国红十字会总会财务管理办法》和《红十字会与红新月会国际联合会项目管理指南》,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博爱家园项目是中国红十字会在城乡社区开展的以“推动社区治理、提升社区能力、促进社区发展”为目标、以“防灾减灾、健康促进、生计发展、人道传播”为主要内容的人道公益项目。
第三条  博爱家园项目应注重因地制宜与开拓创新相结合,本着服务基层、服务民生的原则,发挥红十字会优势,推动社区防灾减灾工作,积极助力国家扶贫攻坚工程,改善弱势群体生活境遇。
第四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总会资金支持的在各地开展的博爱家园项目,资金来源包括但不限于国家彩票公益金、社会募集资金、境外红十字会及国际组织捐款等。地方红十字会自筹资金开展的博爱家园项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中国红十字会执行委员会负责博爱家园项目的总体规划。
第六条  总会赈济救护部是博爱家园项目的执行部门,负责制定项目实施方案和年度计划,组织申报、评估及表彰工作。
第七条  总会赈济救护部项目办公室负责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制定项目管理规范及标准,指导省级红十字会开展项目,组织项目培训、督导评估及项目评选。
第八条  省级红十字会全权负责项目实施的具体指导,包括省内项目总体规划,审批项目计划书以及组织项目管理人员培训、开展项目督导验收及评估等工作。
第九条  市级红十字会负责配合省级红十字会指导县级红十字会开展项目,协调并参与项目验收,负责向省级红十字会汇报项目进度情况。
第十条  县级红十字会负责直接实施项目,包括项目申报、制定计划、预算、组织项目活动、收集归档项目资料、开展项目总结等。县级红十字会负责在村内组织成立项目管理小组,负责具体执行工作。
第三章 项目内容
第十一条  防灾减灾。普及防灾减灾、自救互救、逃生避险等知识,并组织应急演练,在资源许可和必要时,可根据社区需求选择性地修建小型防灾减灾、安全饮水、卫生健康等基础设施,提高社区基础设施水平和抵御自然灾害等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
第十二条  健康促进。开展多种形式的大众健康知识普及活动,打造健康教育宣传阵地,增强居民健康意识,提高社区群众健康水平。
第十三条  生计发展。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引导和支持具备一定条件的群众,发展生计,实现促进社区发展生产、改善经济条件、解决贫困问题的目标。
第十四条  人道传播。成立基层红十字组织,开展红十字知识宣传,广泛传播“人道、博爱、奉献”的红十字精神,积极组织志愿服务,在社区形成自助互助风尚,推动社区文化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
第四章 项目申报与审批
第十五条  申报项目的县红十字会应组织快速需求评估,重点考察当地社区人道需求,群众对项目认可度及社区凝聚力,执行机构能力等因素。根据快速评估结果,撰写项目申报书。有条件的省级红十字会应组织项目申报培训。
第十六条  项目申报应遵循逐级上报原则。项目申报书由县级红十字会撰写,省、市两级红十字会负责逐级对上报的项目书进行审核,汇总后由省级红十字会提交总会。总会只受理省级红十字会提交的项目申报书。
第十七条  总会负责组织对申报项目开展评审,并根据资金来源自行审批或向资助方申报项目。项目评审的标准为:项目选点合理性、项目所选问题的相关性、项目计划的可行性、项目执行能力、项目的效益及项目可持续性。对于情况复杂的项目,总会可组织外部专家进行评审。项目批准后,总会与省级红十字会签署项目协议,约定各方权利与责任。
第十八条  项目申报过程中,省、市级红十字会应加强对下级红十字会的指导和培训,必要情况下应开展前期实地调研,确保申报项目符合要求。
第十九条  项目申报书仅为意向文本,不作为实施项目和开展后期评估的依据。项目批准后,县级红十字会应于两个月内制定详细的项目计划书,经省红十字会批准后方可实施。省红十字会批准全部计划书后,应于十个工作日内报总会备案。
第五章 项目执行、监督与报告
第二十条  省级红十字会应加强对项目执行地红十字会的指导、培训和监督力度。一次性启动项目数量超过10个的省级红十字会必须组织项目启动培训。
第二十一条  各级红十字会应坚持“参与式”工作方法,由县级红十字会在村内成立项目管理小组,负责组织社区参与策划和开展项目活动,包括在社区开展VCA(易受损性及能力评估)活动,并将据此制定的项目计划书及依据文件(VCA过程及结果文件、逻辑框架、基线调查数据)逐级上报至省级红十字会批准。
第二十二条  项目硬件工程的实施必须聘请县级或以上、持有所需合格证明(如××级工程队)的施工队统一施工,如非必要应避免向不同的施工队分拆工程。
第二十三条  项目硬件工程的实施须聘请有资质的监理公司或监理技术顾问负责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
第二十四条  生计金的发放应严格按照《博爱家园项目手册》规定的流程和手续办理,县级红十字会应与当地乡(镇)政府、村(社区)委员会联合成立“生计金领导小组”并签署合作协议,确保资金使用安全。
第二十五条  生计金的使用必须做到“扶真贫”,受益户的选择应坚持民主决策,充分听取贫困户意见,受益户名单应在社区内公示十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方可发放,严禁挪用资金用于与扶贫无关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  省级红十字会应加强项目督导工作。自项目协议签署后,至少每半年赴项目村(不少于批准项目总数的50%)开展实地督导、对项目存在的问题督促落实整改。该督导报告连同项目中期报告一同上报总会。
第二十七条  县级红十字会应逐级向省级红十字会提交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终期报告,省级红十字会审核后负责汇总后向总会提交中期报告和终期报告。报告的提交频率和质量将作为衡量省级红十字会执行力的重要指标,并纳入申报新项目的资格审查条件。连续6个月未提交任何项目进度报告的省份,两年内不再具备申报新项目的资格。
第二十八条  如项目确需变更内容、项目周期、预算或项目实施地,应在两个月内按照原申报渠道逐级上报,经批准后方可实施调整。项目点预算调整在10%以内的,省红十字会有权批准并报总会备案。如遇不可抗力等因素导致项目无法实施,亦应于两个月内按照原渠道报批后终止项目。
第六章 总结与评估
第二十九条  项目硬件工程完成后,须由施工队、乡镇政府联同市、县红十字会、县政府行业主管部门(质量监督部门)、监理公司共同验收并组织财务收支审计,填写验收报告提交省红十字会;验收标准包括受益人口、质检验收合格证明、监理公司或监理技术顾问分阶段验收报告、项目改动的批核文件、决算书等。
第三十条  硬件建设竣工后,需在显著位置标明博爱家园标志,并设置项目纪念碑(匾),说明项目捐赠方、支持的内容及范围。
第三十一条  县级红十字会在每轮生计金运行完成后应及时回收资金并撰写博爱家园生计金执行报告。新一轮资金发放应于三个月内完成。
第三十二条  生计金在循环滚动过程中,经县级红十字会评估后认为原项目点不再需要生计金支持,县级红十字会可将生计金收回并转至其他有需求的社区,此调整需重新上报项目计划书至省级红十字会批准、总会备案后方可实施。
第三十三条  项目整体实施完成前,县级红十字会应组织在社区内开展总结会,邀请志愿者、社区群众等相关人员,共同探讨项目可持续性方案。
第三十四条  县级红十字会负责撰写项目终期报告并逐级上报至总会。总会根据工作需要可委托省级红十字会在收到报告后两个月内进行项目验收,并适时组织抽查。
第三十五条  项目实施地红十字会应积极推动项目宣传工作,加强红十字价值、理念及文化的传播,提升项目品牌的声誉和知晓度。
第三十六条  在项目完成后总会可根据工作需要或应捐赠方要求,组织项目评估,必要情况下可组织外部评估。
第七章 财务管理
第三十七条  项目资金应设立专门会计科目进行核算,并严格按照项目申报书及计划书确定的内容使用,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安全高效。
第三十八条  原则上每个博爱家园项目预算为40万元,其中:硬件建设不高于15万元,软件建设不高于10万元,生计金不低于15万元。各项资金构成比例根据项目点评估确定的实际需求合理分配。项目执行成本由总会按照不高于项目款3%的比例单独拨付。
第三十九条  总会分两次拨付项目款及项目执行成本至项目省(自治区、直辖市)红十字会:第一次在签署项目协议后拨付硬件资金的80%及其他全部资金(含项目执行成本),第二次在省红十字会提交项目竣工报告后拨付剩余的20%硬件资金。省、市红十字会可根据各项目的执行进度分阶段下拨项目款。
第四十条  项目实施中产生的执行成本应在额度内据实列支,列支范围为各级红十字会在执行项目过程中产生的办公耗材、工作设备购置、宣传、交通、通讯、邮寄、志愿者经费等费用,不得用于在编人员工资福利支出以及与项目无关的支出。
第四十一条  项目采购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规及项目实施地财政部门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四十二条  各级红十字会用博爱家园项目资金购买的办公设备、培训设备或器材,须进行固定资产造册记录,并定期盘点。
第四十三条  生计金收回后应由县级红十字会统一管理,评估确定新一轮生计金受益户后方可发放。生计金严禁在项目社区私人或经济组织间自行流转。生计金收回后,未在三个月内完成新一轮资金发放的需按原渠道退回总会。
第四十四条  项目实施方应定期提交项目财务报告。报告流程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七条办理。财务报告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项目财务状况,必须依据会计核算资料和有关文件进行编制,做到账表相符、按时报送。
第四十五条  博爱家园项目结束后,总会可聘请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及咨询机构进行整体审计和评价,并对社会公示审计及评价结果。审计和评价报告作为项目监督的重要措施。
第八章 档案管理
第四十六条  项目的档案管理,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执行。
第四十七条  应收集归档的项目资料包括:项目申请书、项目计划、VCA资料、备忘录、会谈记录、电话记录、请示、批示、资金申请报告、财务档案、联络信函、电邮、项目报告、财务报告、督导与评估报告、基线调查资料、采购合同及报价、招标资料、新闻报道、图片、照片和影视资料等。  
第四十八条  项目档案是项目执行的实证,应当妥善保存相关文字和影视资料,做好痕迹管理。各级红十字会应当在项目开始时即建立该项目的档案卷宗,收集项目形成的各种文档资料。
第四十九条  项目结束时,各级红十字会都要制作项目的资料汇编,项目验收时应对项目文档资料的归档情况进行查验。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项目具体操作流程参照《博爱家园项目手册》执行。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于中国红十字会总会。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