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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颁布,这些内容与红十字工作相关

            红十字会是党领导下的群团组织,是党和政府人道领域的助手和联系群众的桥梁纽带,是从事人道主义工作的社会救助团体,在开展人道救助、反映民生诉求、化解社会矛盾等方面具有独特优势。

  读深读透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履行职责,有利于红十字会进一步发挥好助手作用和联系群众的桥梁纽带作用,有利于推动中国特色红十字事业深入持续健康发展,有利于红十字会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作贡献。
《民法典》之实施紧急救助和器官捐献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民法典》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民法典》共7编、1260条,各编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和附则,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止。
《民法典》中有两条法规和红十字工作直接相关。
一是《民法典》第一编总则第八章民事责任第一百八十四条,明确规定实施紧急救助的见义勇为者依法不承担民事责任,有助于杜绝“英雄流血又流泪”的现象。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
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比如:小明路遇突发心脏病昏倒的大叔,急忙上前救人,但由于着急,用力不当,不慎压断了大叔的一根肋骨。小明不用为“压断肋骨”承担民事责任。
二是《民法典》第四编人格权第二章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第一千零六条,与红十字会参与、推动的人体器官捐献工作直接相关。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条: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无偿捐献其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体。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迫、欺骗、利诱其捐献。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据前款规定同意捐献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订立遗嘱。
自然人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的,该自然人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共同决定捐献,决定捐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当前,有的自然人因意外事故去世,而其生前并没有明确表示不同意捐献器官(组织、遗体)。这种情况比较普遍。
该规定旨在鼓励人体器官(遗体、组织)捐献的善行义举,自然人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共同决定捐献。
比如:小明的父亲因病患去世,小明和家人商量后,决定以书面形式,将父亲能用的器官通过红十字会无偿捐献给有需要的人,或者将遗体无偿捐献给医学研究事业,都是法律允许的善行之举。
                                                                          《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之依法开展救护培训
自6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以下简称《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正式施行。
《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二十七条:
国家建立健全院前急救体系,为急危重症患者提供及时、规范、有效的急救服务。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红十字会等有关部门、组织应当积极开展急救培训,普及急救知识,鼓励医疗卫生人员、经过急救培训的人员积极参与公共场所急救服务。公共场所应当按照规定配备必要的急救设备、设施。
急救中心(站)不得以未付费为由拒绝或者拖延为急危重症患者提供急救服务。
该法条明确规定,红十字会应当积极开展急救培训,普及急救知识,鼓励经过急救培训的人员积极参与公共场所急救服务。同时,要积极推进AED、急救包等急救设备、设施在公共场所的配置工作。